一、合同编号:11N************2
二、合同名称: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2025年对象养护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48965-******
四、项目名称: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2025年对象养护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
地 址:中春路9999号
联 系 方 式:******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25号9幢102室
联 系 方 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内容:为我单位各病区休养员的护理质量得到保障,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全方位的生活养护服务。服务单位需按要求做好人员入离职及资料管理;日常管理及沟通协调;薪资结算、发放以及处置劳动争议等。
服务要求:1、供应商有义务根据我单位要求,及时指派能够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确保服务的质量,保障项目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2、供应商有义务安排1名现场管理者,管理人员须遵守我单位的制度及流程,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质量控制,做好台账记录及考勤,处理协调各类突发事件,并定期向护理部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现场管理人员要求:
(一)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人文关怀、沟通技巧等培训,并有记录与效果评价。
(二)质量控制:建立护理员考核台账,定期督查工作质量、劳动纪律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复查,并及时与病区护士长沟通。
(三)安全维稳:负责做好护理员的思想稳定工作,确保病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沟通协调:对于护理部、病区护士长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反馈落实情况;对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及时介入调查,配合处理,做好安全警示教育。
(五)满意度:护理部、护士长定期对管理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不满意的项目及时整改,予以反馈。
(六)公司项目管理负责人定期听取职能科室对服务情况的意见反馈,对未达要求情况进行说明,确定整改措施及期限,职能科室做好评价记录。
3、未经我单位许可,供应商及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我单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我单位组织架构、人事及财务信息、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病区内休养员的隐私等。
4、供应商若违反保密条款给我单位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5、供应商为独立承包商,供应商服务人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或劳务派遣关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无权代表另一方向其他第三方作出任何可能使另一方受到约束的承诺或行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或变相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6、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相关义务,并全权负责确保外包服务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对外包项目的合规性审计,如因外包服务的合法性及合规性问题而导致的任何法律程序(如劳动仲裁和诉讼)、法律行动(如政府对本协议项下外包服务进行审计、调查)和相关争议的,供应商应当全权负责予以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应由供应商承担。
服务期限:中标至2025.12.31
服务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999号
七、验收日期:2025年03月24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王蓝 陈琪 陆梅
九、验收意见:同意
十、其他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