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081-JLGL-G2024-00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小学功能室装备采购项目(采购包2:智慧教室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10-2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采购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修改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从业人员(不仅指在职职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如不提供此声明函,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企业声明函请完整填写,中标后将公示。
4、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5、声明函应涵盖本项目(分包)所有货物,否则价格不作扣除。
6、中小企业不得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得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7、《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2)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11月 22日 09点 0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2024-11-07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教育局本级行政
单位地址:仪征市工农南路5号
联系人:尚仁宝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仪征市高新技术创业园内A6号楼三层南侧
联系人:王璐
联系电话:051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璐
电话:0514-******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无